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反恐怖主义法学学术发展和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由我校校友安涛先生捐资设立“长安反恐奖学金”,奖励反恐怖主义法学院(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优秀本科、硕士研究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安反恐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反恐怖主义法学院(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在籍二年级、三年级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长安反恐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长安反恐奖学金”的奖项设置
“长安反恐奖学金”每年奖励6万,本科奖励2万,研究生奖励4万,原则上奖励名额分别为10名。本科生每人奖励2000元,研究生每人奖励4000元。具体分配如下:本科生大二、大三年级各5名;研究生民族法学2名、国家安全法学专业4名(反恐法2名、国家安全法2名),法律(法学)专业2名,法律(非法学)专业2名。坚持择优奖励宁缺毋滥原则,奖励名额根据实际情况动态统筹。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申请“长安反恐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2.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观向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刻苦学习,成绩优异。本科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且所有课程考核合格。研究生完成学校和导师要求的学习任务且考核合格。具有坚实的知识基础和良好的人文素养。
5.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一学年参加讲座不少于12次。(第一届评选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6.热心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完成上一学年学校规定的志愿服务活动量。
(二)本科生要求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为本年级本专业前30%,德育单科成绩达到80分以上(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概论),其他课程70分以上(含70分)。研究生所有课程不低于75分,且思政课不低于80分。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本科生上一学年所有必修课课程不低于75分,且获得院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2.科研能力突出,在校期间以西北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以下科研成果之一的:
(1)在校期间,在知网可查的一般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
(2)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译著,其中个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3)参加省级以上研究会组织的专业性学术会议,学术论文被会议论文集收录;
(4)在校期间主持校级以上大创项目或科研项目且已结项的;
(5)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高等学校、省级以上研究会颁发的科研奖励;
(6)调研报告或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纳。
3.学科竞赛成绩突出,在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4.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
第三章 申请和评选
第六条 “长安反恐奖学金”每年11月由反恐怖主义法学院(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组织实施申请、评选工作。申请支撑材料期限为上一学年。
第七条 评选标准
(一) 学习能力评价占比30%,由本专业方向年度所有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值计算。
(二)科研创新能力占比60%,以申报人在申报期限内提交的申报材料为准,按照本奖学金量化评分细则赋值。
(三)综合表现占比10%,以申报人在申报期限内提交的申报材料为准,按照本奖学金量化评分细则赋值。
申请人名次按照总分排名。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提交论文与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情况介绍、成绩单、科研活动及成果原件、曾获荣誉证明等)。
(二)各专业按照本专业名额推荐候选人选及1—2名备选人选,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奖学金由“长安反恐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其组成人员为:
主 任:穆兴天
副主任:李政敏
成 员:张金平 舒洪水 侯颖怡 宋海彬 王东明 古丽娜尔 彭瑞花 贺星婵 学生代表(四名)
(四)经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院党委。
(五)学院召开大会,由校、院领导和安涛先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同时将事迹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获奖学生的义务和教育管理
第九条 获奖学生应承诺与资助方积极联系,表达感谢之情,同时在参加工作后,自愿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回馈社会。
第十条 学生获奖后,在校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分的,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作为下次评选的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反恐怖主义法学院(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